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東簡字第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