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 339條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本案中參與18次詐欺取財犯行,堪信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 5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本院於98年 6月23日本案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應自98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