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 339條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本案中參與18次詐欺取財犯行,堪信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 5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本院於98年 6月23日本案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而因判決後卷證送交上級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因認被告應自98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