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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馬培基盧亨龍劉正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佳穎企業社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榕五企業社
兼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9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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