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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弘能彭凱璐陳鈺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告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陳鈺雯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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