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被告
-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