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丙○○、悅棋貿易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