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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壽嵩李俊彬陳義忠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豪豐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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