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豪豐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