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8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 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滿前向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救星教養院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其無原住民身分,為圖取得臺東縣境內政府採購案之優先承包權,竟於民國92年4、5月間,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概括犯意,商請知情之具有排灣族原住民身分之親戚朱清鳳(已於98年2月22日死亡)擔任 設於臺東縣臺東市○○路394號1樓誠品企業行之登記負責人,而實際上該商行之全部營業事務及往來帳務,均由甲○○親自操作,甲○○並於92年8月間至94年11月間,以朱清鳳為 「誠品企業行」負責人之名義,連續參與投標並標得如附表所示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辦理購置寧埔派出所路口錄影監視系統」等10項公共工程,決標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6 萬8,050元,而獲取不當利益。 二、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併所犯法條欄第1點之記載應予刪除,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之宣告,並應於緩刑期滿前向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救星教養院支付新臺幣2萬元(此部分已履行完畢;見本院卷 第27頁)。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 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爰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再者,因96年7月4日公布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 被告犯罪時間係發生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 乃諭知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固屬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然衡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爰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但書加重其刑,附此說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情形者,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附表:誠品企業行得標並承攬之公共工程列表 ┌─┬────────┬─────┬─────┬───────┐ │編│ 工程名稱 │ 招標機關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號│ │ │(年月日)│(新臺幣:元)│ ├─┼────────┼─────┼─────┼───────┤ │1 │臺東縣警察局─成│臺東縣政府│92.8.2 │ 104,500 │ │ │功分局辦理購置寧│ │ │ │ │ │埔派出所路口錄影│ │ │ │ │ │監視系統 │ │ │ │ ├─┼────────┼─────┼─────┼───────┤ │2 │泰源派出所道路監│臺東縣東河│92.10.17 │ 445,000 │ │ │視系統 │鄉公所 │ │ │ ├─┼────────┼─────┼─────┼───────┤ │3 │購置多媒體簡報室│臺東縣長濱│92.11.5 │ 949,000 │ │ │設備(設施) │鄉公所 │ │ │ ├─┼────────┼─────┼─────┼───────┤ │4 │九九重陽敬老禮品│臺東縣長濱│92.10.14 │ 266,050 │ │ │1565份─沐浴用品│鄉公所 │ │ │ │ │類 │ │ │ │ ├─┼────────┼─────┼─────┼───────┤ │5 │綠島國小─宿舍電│臺東縣政府│92.10.29 │ 93,500 │ │ │器設備 │ │ │ │ ├─┼────────┼─────┼─────┼───────┤ │6 │伴唱音響 │臺東縣政府│92.11.19 │ 117,500 │ ├─┼────────┼─────┼─────┼───────┤ │7 │蘭嶼生態文化保育│臺東縣政府│93.10.1 │ 188,000 │ │ │協會攝影設備 │ │ │ │ ├─┼────────┼─────┼─────┼───────┤ │8 │臺東縣永續發展學│臺東縣政府│93.10.1 │ 267,000 │ │ │會攝影設備 │ │ │ │ ├─┼────────┼─────┼─────┼───────┤ │9 │新建電信工程 │臺東縣東河│94.1.28 │ 477,500 │ │ │ │鄉公所 │ │ │ ├─┼────────┼─────┼─────┼───────┤ │10│攤販協會監視系統│臺東縣政府│94.11.15 │ 160,000 │ │ │ │ │ │ │ ├─┼────────┼─────┼─────┼───────┤ │ │ │ │總計 │ 3,068,05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