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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龍 原名「黃.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龍(原名「黃清龍」,民國89年8月1日更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7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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