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啟良、陳清陽即逸誠燈飾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郭啟良 債 務 人 陳清陽即逸誠燈飾店. 張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清陽即逸誠燈飾店於民國97年4月15日邀債務人張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至民國100年4月15日攤還完畢,並立有借據。詎債務人未依約攤還,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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