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易錚即欣欣企業社、萬金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債 權 人 林易錚即欣欣企業社 債 務 人 萬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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