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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
    張美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張美子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東陞環保科技有限公│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100年6月30日 │50,000元 │R0000000 │ │ │1│司 │用合作社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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