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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李偉宏即金峻億企業行
相對人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826號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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