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肯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一審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彩屏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鎰
- 法定代理人
- 余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源
- 被上訴人
- 即一審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律師
王建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第一審判決主文全部,計新臺幣(下同)65,00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1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