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張瑞典
- 被告
- 泰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9 月26日100 年度補字第23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