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維斗
- 訴訟代理人
- 易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
支票)遭竊,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更生日報,茲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更
生日報100年4月12日第24版面之報紙,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0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
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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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0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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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備考│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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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7日 │5,9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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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21日│8,6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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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3月21日│3,9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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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 │27,3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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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 │55,4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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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益麒建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台東分行│AWB0000000│100年5月5日 │16,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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