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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權人
游文欽即久興企業行
債務人
黃教宏即廣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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