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春峰、臺東縣立關山國民中學、洪榮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 權 人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債 務 人 臺東縣立關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