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玉麟、楊淑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 務 人 楊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