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敏玄、洪惠鈴即華泰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洪惠鈴即華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1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