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 請 人 宏族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旺 相 對 人 王豐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均為臺東市○○路○段618巷17號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新臺幣12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05及編號08所示之本票,依本票之外觀觀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9年2月21日與民國99年10 月21日,並非聲請人於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民國99年1月21日 ,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該本票仍為有效,相對人應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依票據文義負責。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 │0│99年1月21日 │50,000元 │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1│ │(請求金額15,000元)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2│ │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5月30日 │99年5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3│ │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4│ │ │ │ │ │ │ ├─┼──────────┼──────────┼────────┼───────────┼────────┼──────┤ │0│99年2月21日 │10,000元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5│ │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8月30日 │99年8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6│ │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7│ │ │ │ │ │ │ ├─┼──────────┼──────────┼────────┼───────────┼────────┼──────┤ │0│99年10月21日 │10,000元 │99年10月30日 │99年10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8│ │ │ │ │ │ │ ├─┼──────────┼──────────┼────────┼───────────┼────────┼──────┤ │0│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9│ │ │ │ │ │ │ ├─┼──────────┼──────────┼────────┼───────────┼────────┼──────┤ │1│99年1月21日 │10,000元 │99年12月30日 │99年12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0│ │ │ │ │ │ │ ├─┼──────────┼──────────┼────────┼───────────┼────────┼──────┤ │1│99年1月21日 │10,000元 │100年1月30日 │100年1月30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1│ │ │ │ │ │ │ ├─┼──────────┼──────────┼────────┼───────────┼────────┼──────┤ │1│99年1月21日 │10,000元 │100年2月28日 │100年2月28日 │WG0000000 │王豐彥簽發 │ │2│ │ │ │ │ │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