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相 對 人 全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家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度存字第187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101號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2,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875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臺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 號、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875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