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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相對人
全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兆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

主文

原裁定中「相對人:全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劉家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全豐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劉家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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