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秋子、劉家兆
- 原告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豐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相 對 人 全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兆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 主 文 原裁定中「相對人:全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劉家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全豐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劉家兆」。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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