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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劉家兆

  • 原告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豐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相 對 人 全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兆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 主 文 原裁定中「相對人:全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劉家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全豐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劉家兆」。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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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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