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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
民橋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盛
相對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236158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9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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