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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黃金米倉有限公司(更名前即虹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燿州
被上訴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參加人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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