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金米倉有限公司(更名前即虹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燿州 被 上訴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參 加 人 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7,3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