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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蔡芸文更名前為:.
即債務人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聲請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程序終止後,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蔡芸文不免責。

理由

一、按㈠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②「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3條)、③「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同條例第142條)、④「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同法第140條)。㈡另「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據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債務人(即聲請人)在該銀行之債務種類為信用貸款,請本院審酌聲請人事否有奢侈、浪費之情事;另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月結單明細,並陳報: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數為百貨零售、3C消費、油料燃料等非必要支出等情,並向本院陳明:宜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見本院卷(下同)第6頁至第29頁}。

三、經查:

㈠本件開始清算程序後,因債務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故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同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尚無不合,核先敘明。

㈡至於「以聲請人(係指債務人)每月收入28,275元,扣除支出24,573元(9,829元+14,744元)後,餘款僅有3,072元。」等情,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所認定。據此,本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普通債權人得分配之總額,顯低於債務人在清算前二年間,以執行業務所得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並無法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之清償,甚為明確。職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應無疑義,爰依同條例第1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債權人指摘:債務人顯因浪費至財產顯然減少,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乙節。經查:依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債務人信用卡月結單明細所示,債務人除在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臺東中華門市、燦坤3C臺東店、臺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4筆消費,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30元、2,304元、920元、800元外,其餘均係在大潤發量販臺東店之日常消費(第8頁至第29頁:該月結單明細),惟前揭消費,並無法顯示:債務人確有因浪費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情,應堪認定。職是,在債權人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之前,尚難逕認債權人前揭所陳之事實為真。

㈣另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而制定本條例。經查:債務人年44歲(56年出生),尚有謀職能力,並非毫無生產力及經濟能力,故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在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本院自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審酌同條例第142條之規定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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