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4號

否認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王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荏翔為聲請人即原告王秋華對被告王瀚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王秋華與被告王瀚間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親字第4號審理在案,惟被告王瀚係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出生,為無訴訟能力人。茲為否認婚生推定而有進行訴訟之必要,然被告王翰其法定代理人王秋華即為系爭否認子女訴訟之原告,與被告王翰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而訴外人楊荏翔為被告王翰之生父,顯與本訴訟有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選任其為該否認子女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訴訟之進行等語,並提出聲請人與被告王翰之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被告王翰無訴訟能力乙節屬實。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王秋華為被告王瀚之法定代理人,然因其本身亦為系爭否認子女訴訟之原告,與被告王瀚之利益相反,堪認確有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情形。本院審酌聲請人自陳訴外人楊荏翔為被告王瀚之生父,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開立之 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足見與本件訴訟顯有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選任楊荏翔於系爭否認子女訴訟為被告王瀚之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家事法庭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