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被告
-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賴昌吉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黃清民
林文昌
王天林
尤金明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7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80,79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