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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賴昌吉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黃清民

林文昌

王天林

尤金明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7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80,79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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