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被告
-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萬福
- 被告
- 賴昌吉
- 被告
- 黃清民
- 被告
- 林文昌
- 被告
- 王天林
- 被告
- 尤金明
- 被告
- 郭文彬
- 被告
- 共 同 陳信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昌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鍾萬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