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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肯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一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彩屏
法定代理人
洪瑞鎰
法定代理人
余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被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王建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第一審判決主文全部,計新臺幣(下同)65,00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1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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