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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肯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一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彩屏
法定代理人
洪瑞鎰
法定代理人
余秀鳳
被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王建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一審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3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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