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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芳南楊憶忠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張瑞典
被告
泰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9 月26日100 年度補字第236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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