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明月
- 即原告
- 沈芷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台蠶絲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喜貞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按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680,044(計算式:614,983+37,677×12+92,332+1520,650=2,680,044),補繳上訴裁判費41,44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