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債務人
- 高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