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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權人
弘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英
債務人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綠島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銘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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