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伍子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債 權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債 務 人 伍子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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