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 聲請人
- 曾信樺即長虹實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承義砂石行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101年10月1日 │11,230元 │FC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