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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芳南陳世源莊尚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4號

抗告人
劉泓志
相對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相對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凃裕斗
相對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施良波
相對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劉令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莊尚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