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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

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盧怡秀趙彥強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告
黃信雄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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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義雄

      薛慶鈴

      潘劍霞

      詹錫庸

      沈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2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八十三年東地所字第0一六三七七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被告業於民國87年8月4 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一字第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本院卷第7 頁)可稽,依上揭規定,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而被告之全體股東為詹義雄、薛慶鈴、潘劍霞、詹錫庸及沈福彬,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本院卷第7 頁)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其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擔保其經銷被告貨品之貨款債務,於83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登記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16日至93年11月16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惟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原告並未積欠被告貨款,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退步言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依民法第127 條第8 款規定,其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93年11月16日為止,其所擔保之債權至遲應於此時發生,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該債權之請求權至95年11月16日已罹於2 年時效而消滅,其實行抵押權之5 年除斥期間至100 年11月17日亦已屆滿,原告已無給付義務,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消滅;且被告已於87年8 月4 日解散登記,復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予原告,已無再發生貨款債權之可能,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可能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會發生,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及債務清償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8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均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淑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⒈│臺東縣│臺東市  │  臺東  │        │   547-4        │建│   215      │  全部  │        │
├─┼───┼────┼────┼────┼────────┼─┼──────┼────┼────┤
│⒉│臺東縣│臺東市  │  臺東  │        │   547-6        │建│   80       │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備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考  │
├─┼──┼───────┼───────┼──────┼───────┼─────┼──┼───┤
│⒈│2894│臺東縣臺東市中│臺東縣臺東市臺│本國式      │41.69         │          │全部│      │
│  │    │華路1段535號  │東段547-4地號 │木及磚造    │              │          │    │      │
│  │    │              │              │平房        │              │          │    │      │
│  │    │              │              │            │              │          │    │      │
├─┼──┼───────┼───────┼──────┼───────┼─────┼──┼───┤
│⒉│5222│臺東縣臺東市中│臺東縣臺東市臺│西洋式      │一層:71.24   │          │全部│      │
│  │    │華路1段535號  │東段547-4地號 │鐵筋水泥磚  │二層:96.24   │          │    │      │
│  │    │              │              │            │三層:108.92  │          │    │      │
│  │    │              │              │            │騎樓:22.95   │          │    │      │
│  │    │              │              │            │總面積:299.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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