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林素美(即債務人林高忠勇之繼承人)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1 年8 月27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並經原告於101 年9 月6 日前往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管制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