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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權人
青杉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洲
債務人
高謝自堅即台東火碳碳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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