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債務人
- 黃偉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29,67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1,470元整、預借現金4,38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1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5,858元自100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