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黃長發、李喬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李喬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