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冠維、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陸春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債 權 人 黃冠維 債 務 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