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朝陽、沈永良即張永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沈永良即張永良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