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 債權人
- 弘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玉英
- 債務人
-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綠島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