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華泰工程行即洪惠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091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21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0911。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