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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請人
曾信樺即長虹實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承義砂石行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101年10月1日 │11,230元 │FC0000000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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