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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人
己○○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0,158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等情,有薪資明細、95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10,8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77,600元。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每月清償10,8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償。

三、至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以: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應再提高還款金額、生活支出過高等語云云。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得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並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作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盡力、公允之唯一標準,債務人每月支領之薪資若干已詳如上述,而債務人提列之生活支出已屬節約,誠無債務人所指生活支出過高之情,亦如上陳,故債權人否決理由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 │
│   幣10,800元,共計清償72期(6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953,631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777,600元                                      │
│4、清償成數:39.80%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一 │國泰世華          │  310,034 │ 15.87%   │   1,714        │
├──┼─────────┼─────┼─────┼────────┤
│ 二 │丁○(台灣)商業銀│  105,246 │  5.39%   │     582        │
│    │行                │          │          │                │
├──┼─────────┼─────┼─────┼────────┤
│ 三 │聯邦商業銀行      │  171,828 │   8.8﹪  │     950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658,003 │ 33.68﹪  │   3,637        │
├──┼─────────┼─────┼─────┼────────┤
│ 五 │萬榮行銷(股)    │  380,803 │ 19.49﹪  │   2,105        │
├──┼─────────┼─────┼─────┼────────┤
│ 六 │匯誠第一資管(股)│  327,717 │ 16.77%   │   1,812        │
├──┴─────────┼─────┼─────┼────────┤
│ 合            計       │1,953,631 │   100﹪  │  10,8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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