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 請 人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前列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 、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1日、98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74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3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20萬元、聲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35,961,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至101年3月31日止。上開借款業已屆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未為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台東縣│卑南鄉 ○○○段 │ │452 │旱│ │ │15,840.52 │全部 │債權額比例:│ │0│ │ │ │ │ │ │ │ │ │ │歐美亞投資股│ │1│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5/6;環隆科 │ │ │ │ │ │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6 │ ├─┼───┼────┼────┼────┼────────┼─┼──┼──┼──────┼─────────┼──────┤ │0│台東縣│卑南鄉 ○○○段 │ │464 │旱│ │ │5,201.22 │全部 │ │ │0│ │ │ │ │ │ │ │ │ │ │ 同上 │ │2│ │ │ │ │ │ │ │ │ │ │ │ ├─┼───┼────┼────┼────┼────────┼─┼──┼──┼──────┼─────────┼──────┤ │0│台東縣│卑南鄉 ○○○段 │ │489 │旱│ │ │13,714.64 │全部 │ │ │0│ │ │ │ │ │ │ │ │ │ │ 同上 │ │3│ │ │ │ │ │ │ │ │ │ │ │ ├─┼───┼────┼────┼────┼────────┼─┼──┼──┼──────┼─────────┼──────┤ │0│台東縣│卑南鄉 ○○○段 │ │491 │旱│ │ │4,780.58 │全部 │ │ │0│ │ │ │ │ │ │ │ │ │ │ 同上 │ │4│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