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瑞祥汽車電機行即林桂鳳
- 相對人
- 涂照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3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5,000元,到期日為100年10月3日,票號:CH793583,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