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瑞祥汽車電機行即林桂鳳
- 相對人
- 李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00巷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154號 │├─┬────────┬─────────┬────────┬───────────┬────────┬─────┤│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1│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2月30日 │99年2月28日 │CH345025 │李孝文簽發│├─┼────────┼─────────┼────────┼───────────┼────────┼─────┤│2│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3月30日 │99年3月30日 │CH427790 │李孝文簽發│├─┼────────┼─────────┼────────┼───────────┼────────┼─────┤│3│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CH427791 │李孝文簽發│├─┼────────┼─────────┼────────┼───────────┼────────┼─────┤│4│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5月30日 │99年5月30日 │CH427792 │李孝文簽發│├─┼────────┼─────────┼────────┼───────────┼────────┼─────┤│5│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CH427793 │李孝文簽發│├─┼────────┼─────────┼────────┼───────────┼────────┼─────┤│6│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CH427794 │李孝文簽發│├─┼────────┼─────────┼────────┼───────────┼────────┼─────┤│7│98年12月2日 │10,000元 │99年8月30日 │99年8月30日 │CH427795 │李孝文簽發│├─┼────────┼─────────┼────────┼───────────┼────────┼─────┤│8│98年12月2日 │12,000元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CH427796 │李孝文簽發│└─┴────────┴─────────┴────────┴───────────┴────────┴─────┘